光明网讯(记者孙漫涛)经营者为了非法牟利,在减肥食品中添加大量西布曲明,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消费者十倍赔偿的请求。 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6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凸显了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服务民生、促进发展方面的生动实践。记者指出,在已披露的“于张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规定,减肥食品中含有违禁添加剂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案中,于先生从张先生经营的网店购买了某款减肥食品,并支付了2000余元。当你看到食品广告照片时tos,可以看到生产公司是一家保健品公司。于某收到产品后得知,该保健品公司营业执照已于10多年前被吊销,于是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因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罪(单独给予处分)。经鉴定,涉事食品中含有大量西布曲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西布曲明属于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成分。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承担价格10倍的惩罚性赔偿,指控张先生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公司的热情是价格的十倍。经营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检验义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使消费者面临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的,视为故意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陈女士通过她的网上商店销售标有保健品公司生产的减肥食品。然而,该保健品公司十多年前就被吊销许可证,涉案食品还被发现含有食品中禁用的有毒成分西布曲明。张某销售的减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余先生提出的张先生应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应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向于先生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2万余元。最高法院认为减肥产品市场规模持续扩大随着公众对体重控制需求的增加而扩大。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非法利润,在减肥食品中添加违禁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责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减肥食品的违法企业承担价格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该事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从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并注意食品中的成分是否合法、安全。来源:光明网
(编辑:张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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